据公开数据,今年7月CTSI(中国运输生产指数)货运指数为193.6点,同比增长4.2%,比2019年同期增长8.2%。可以看出,中国公路货运用真实的一线数据,展示出了全球疫情下中国经济的韧性与稳健。
目前,中国已拥有全球最大的公路运输市场,2020年市场总规模达到6万亿元,而其中,数字货运平台的GTV仅占整个公路运输市场的4%。潜在的数字化转型空间与增长机遇如同一块“金矿”,网络货运逐渐成为物流市场的主体模式,吸引着众多从业者涌入赛道。
“卡车司机一大早去货站的小黑板上寻找货源,三五天才能有所收获,之后再开着空车去装货,一来一回空载几十甚至上百公里。”这是过去传统物流运输的常态。华创证券指出:由于没有交易记录证明与合同,托运人与卡车司机均处于相互不信任的状态,二者之间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双方合法利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面临托运承运双方信息不对称、多层转包、费时费力、交易无保障等这些传统行业痛点,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其中的优势让我们来慢慢陈述。
网络货运是在无车承运人的基础上推出新的运营模式,是链接货主和承运商的双边市场,同时增加了监督和保障功能的监管类机构和服务类机构。如何获取稳定的货源?如何提升运营能力、优化物流解决方案?从哪里获得物流链的更高服务价值?这可能是咱们企业持续追寻的,物流归根结底还是要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实际的货物承运,用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缩短运输链条,以此实现物流降本增效,利用网络货运提高服务能力,网络货运本身全链条可视化优势能获得更多上游货主入驻,业务模式沉淀下来变成可随即调用和组合的具体操作方案,即使个性化、碎片化需求也能迅速满足。
与无车承运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相比,网络货运平台代开有以下特点:
1、代开票的对象范围扩大
税总函(2019)405号通知最大的改变是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无车承运人背景下,无车承运人只能代开票规定会员必须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开票的应用对象并没有直接到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税总函(2019)405号将开票的应用对象变为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
2、代开票货车限制取消
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这一点在579号文中是完全没有的,此次明确规定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基本上就是4.2米以内的蓝牌货车,不再要求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许可证,只要一个相对应的驾驶证就能拉货。
3、明确代开票业务范围
仅限撮合业务代开票,假设平台作为撮合方,业务发生在平台的客户(货主方)和平台会员(包括个体司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订单,平台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合理筹划资产配置规模
对于网络货运企业而言,若单纯的以轻资产平台模式运营,没有购置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依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很难降低自身税负;而对于网络货运企而言,如自身具有一定的重资产经营,可对其自身税负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如在产业园区购买或租赁商业不动产的费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和成本。
(二)利用物联网技术
利用物联网技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比如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三)寻找物流产业园区
在国内,部分地方对于物流产业扶持力度较大,比如安徽省、江西省、天津自贸区等地的物流产业园区,相关政府部门多会出台过渡性政策,弥补短期内物流企业造成的税务过高问题。因此,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关注该类政策的解读,积极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申请优惠政策的适用,借此降低自身税负水平。
(四)商业模式的架构
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模式,积极向上下游合作领域延展,同时引入与第三方主体的合作方式,丰富公司的产品线,进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平衡自身税负。
(五)供应链全结构搭建
网络货运平台利用互联网+物流,前期总会遇到这类问题,多个信息系统只是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形成跨部门、跨上下游合作伙伴的信息堵塞,造成不透明、弱连接、难协同的物流信息化困境。比如在途运输的信息不对称,运输路线偏移,客户不能随时知道货物运输状态。通过供应链全流程的透明,在供应链全结构框架也可以给税务筹划提供更充分的舞台。
(一)平台与平台司机(实际承运人)
1. 义务规范
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资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2)服务评价体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对实际承运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围绕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网络平台上公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
(3)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4)税收、发票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2. 权益保障
(1)保险制度: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2)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
(3)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
(4)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二)平台与注册用户(托运人)
(1)托运人查验登记、托运货物检验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托运人信息:托运人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运单位及法人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运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留存有效证件扫描件。
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1)位置实时共享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生成运单号码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并在货物起运和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和上传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督促实际承运人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
(2)评价考核体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举报、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在网络平台公示投诉处理满意率。及时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来源:网络货运平台指南